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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养生方法

2019-10-06

老年人幸福再婚的六大诀窍

老年人的养生。

“一笑烦恼跑,二笑怒气消,三笑憾事了,四笑病魔逃,五笑人不老,六笑乐逍遥。天天开口笑,寿比彭祖高。”相信关于养生的道理,很多人并不陌生,不注意养生,将为我们的生活埋下悲剧的种子。关于不同人群的养生有哪些知识需要掌握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老年人幸福再婚的六大诀窍”,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再婚切忌“短平快” 伊密副主任强调,如果双方没有取得共识和理解,并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就匆忙结合,将会喝下自己酿下的苦酒,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她说,再婚对老年人的体力、精力都是一个严峻考验。所以应做到:一要加强婚前了解,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组成,尤其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三是考虑财产问题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应在婚前进行公证,以免婚后发生争执。

2.透过表面知对方 再婚者除财产、儿女等问题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详细情况是必须了解清楚的。高芳堃主任指出,有些老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不是不很了解,在一方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老人之间一旦亲密接触,就有可能因相互传染而患病。高主任举例说,结核病通过飞沫即可传染,老年人由于自身抗病能力弱,所以是易感人群,应引起警觉。

3.未婚同居当慎重 据悉,老年再婚的稳定率很低:在天津,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达70%;在上海,老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高达50%。因此,一些老年人认为,不领证“比较自由”,万一双方“没感觉了”,分手会比较简单。伊密副主任说: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其间如果当事双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老年人不考虑婚姻,只谈恋爱,那是个人的自由;如果考虑婚姻却未婚同居,则应慎重。

4.自尊是再婚的基础 中老年人再婚,感情基础欠缺,极容易怀旧、彼此猜疑,另外,由于经济因素,你有钱就和你过,没有钱就“拜拜”的现象很普遍,很少有同甘共苦的。伊密副主任分析说,中老年人再婚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对今后的生活会有保障作用,是必须的,但是不可以因为条件而放弃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础。她还认为,中老年人再婚后还应有意识地发现和欣赏对方,缺乏这一点,互相之间就只剩下彼此利用的价值了。

5.如何向儿女开口讲 老年人再婚,应该与儿女坦诚相见,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告诉他们,与他们在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如果担心子女提出异议,可以慢慢渗透。伊密副主任说,老年人时常因为自尊难以启齿,难以坦诚地就此问题与儿女协商,但是,老年人应该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同时又应该不因此影响与血亲之间的亲密感情。

6.不让“对比”影响再婚 丧偶的老年人再次恋爱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拿眼前的对象与过去的老伴相比。伊密副主任为此提出了可以避免“对比”的办法:

一是直面生活,双方在有矛盾时应就事论事,不对过去的事和物做广泛联想;

二是改变思维模式,即使遇到不快,也要学会用新人的优点和旧人的缺点相比对;

三是注意不去触动各自心理上的敏感点,例如双方条件的优劣问题、彼此间的信任问题,特别是老年人竭力回避或厌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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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的心理调适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老年人“独身”有害无益。如果老年人有勇气再次点燃爱情之火,那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甚至还会使老年人奇迹般地出现“返老还童”的现象。那么老年人再婚应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适呢?

矫正再婚心理动机

老年人再婚也要以爱的需要为主线,其次是安全的需要和生理等需要。不少老年人再婚后并不幸福或速配速离,原因就是缺乏坚实的爱情基础,结果给老年人再次造成伤害。因此老年人再婚前必须矫正不良的再婚心理动机,只有从爱的需要出发,才能在再婚后得到真正的幸福。有些老年人认为再婚只不过是找个“伙伴”,打发日子而已,忽视了再婚的爱情价值。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爱情是没有年龄界限的,无论青年、中年还是老年人的婚姻,爱情始终是第一位的。

克服回归心理

老年人总喜欢沉湎于过去的回忆之中,在心理学上称为回归心理。老年再婚后往往不自觉地把先后两个家庭加以比较,尤其遇到不顺心的事或发生矛盾时,就会追忆过去爱情的甜美,产生后悔和怨恨情绪,这就在感情上拉开了再婚夫妻的心理距离。要克服这种心理,关键在于双方都应认识到,过去的已经永远过去了,面对新的家庭,应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努力消除矛盾,不断对自己进行心理调适。只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信任,才能创造美满幸福的新家庭。

适应对方心理特征

老年人有比较稳定的性格、兴趣和爱好。但进入更年期后,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变化。这就要求老人再婚后尽快了解对方的心理特点,正确对待老伴的性格和习惯,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身体较好的一方要耐心安慰、体谅、理解和容忍对方,避免感情上的冲突。

同等对待前婚子女

再婚夫妇应克服“排他”心理,与新配偶及子女建立新的关系,把双方子女都看成自己的孩子,尽到父母的职责,在衣食起居等一些生活小事上要一视同仁。

此外,失去几十年朝夕相处的老伴是令人心碎的悲伤事件,但又无可挽回。因此,不妨理智地提醒自己: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接近死亡,这个自然法则谁也逃脱不了。为了减少悲伤,不妨把老伴的遗物收藏起来,将注意的重点转到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中,不要老是回忆往事,积极的生活方式可减轻老伴故后的孤独凄凉感。再婚老年人常有对不起已故老伴的自责心理,可进行一些积极、愉快的活动来避免这种心理。

老年人再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老年人同年轻人一样拥有勇敢地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儿女在孝敬老年人的同时也要支持他们再婚,让所有的老年人健康快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延缓老年人衰老的六大举措


科学研究表明,人体衰老主要与人体组织的氧化程度有关。现代医学认为,减少人体内的过氧化反应,就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延缓衰老,抗氧化等于是能够抗衰老。以下六大举措对抵抗机体氧化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多摄入蛋白质食物

人体内有一种特殊的抗氧化防御体系,这就是防止自由基危害的各种抗氧化酵素,如SOD,它们象“防暴警察”一样在不断地巡查人体内何处发生DNA受损并及时进行修复。正因为这些酵素的存在,人体才总保持着基本的抗氧化机能。但是这些酵素的合成需要靠大量的氨基酸,只有源源不断地补充蛋白质,才能使抗氧化酵素保持在高水平,所以,人们应适当地摄取蛋白质。

二、多摄入抗氧化维生素

科学界公认有三大抗氧化维生素:一是β-胡萝卜素,它主要是合成维生素A的前驱物质,在红葡萄、菠菜、海带、红薯、芒果、南瓜等黄绿色蔬菜瓜果中都有相当丰富的含量。二是维生素C,各种蔬菜和水果中都含有。三是维生素E,各种坚果类、小麦胚芽、鳗鱼、植物油中含量较高。这些维生素有助于防止自由基对人体细胞的破坏。

三、多摄入抗氧化特殊物

科学研究发现,除了维生素外,食物中还含有多种抗氧化物。一般来说,这些食物具有这样的特性:颜色深、味酸、苦,而且这几种特性越强,其抗氧化作用也越强。一些食物如红酒、可可、巧克力、绿茶、各种植物籽、鲑鱼、鱼卵、虾子、蟹、芝麻中这些抗氧化特殊物的含量较高。

四、多样化运动但避免剧烈运动

科学研究表明:适量的运动是延缓衰老的第一步,要掌握“适量且多样运动”的原则,运动时要注意以渐进方式逐步增加运动量及难度,另外还可做些促进肌力、增加心肺功能的运动。剧烈运动易造成换气过度,增加耗氧量,使体内的自由基剧增,加剧老化,老人不宜参加剧烈运动或重体力劳动。

五、保持心理健康

人的精神状态影响着各器官的机能活动。失落、焦虑、烦恼、沮丧、愤怒、敌意和挫折感等消极情绪与心理发生冲突,常可导致人体一些器官功能紊乱,如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久而久之,严重者常可诱发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心身疾病。

六、忌嗜烟好酒,少吃油炸与加工食品

吸烟、喝酒容易造成活性氧的生成,油炸食品在人体内易产生过氧化脂质,加工食品因含有较多的化学物质,也会加速细胞的老化。

老年人再婚的注意事项


1、莫将新伴比旧伴

许多丧偶老人都会想念以前的老伴,再婚后也容易将新伴与旧伴相比,若新伴在某些方面不如原来的老伴,便会自觉不自觉地在新老伴面前夸奖旧伴。这样会导致新老伴的心理不平衡,引起摩擦不和。

2、莫将原来的家庭阴影带入新家庭

因为感情不和与老伴分开的老人,再婚后如果把原来感情上的阴影带进新的家庭,事事耍态度、提防新老伴,这样双方的感情就会出现隔膜,生活在一起也不会幸福。

3、不要让经济问题侵蚀双方情感

经济问题是再婚后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双方都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私藏小金库或总将钱放在嘴边,为金钱而斤斤计较,这也会给婚姻带来阴影,而使新的婚姻难以维持。

4、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

家庭生活离不开经济。老人在择偶再婚时,不仅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还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的安排,全面分析衡量。

5、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

老人再婚原因或为孤独冷寂,或为料理生活,或为改善条件等等,孰是孰非,因各人情况不同,很难评说。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应当是重要条件。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老年人再婚的好处

1、老年人再婚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

很多单身老人的子女往往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忙碌于工作与家庭之间,没有太多的时间去照顾老人,也因此常常担心老年人的状况,担心老年人出现心理问题。

2、老年人再婚有利于抚育下一代

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目前我国的家庭多系双职工,夫妻早出晚归,对子女的抚育出现了不少问题,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

3、老年人再婚还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

我国目前还不能把老年人特别是孤老的生活问题全部包下来。如果有条件的丧偶老人求偶结合,这样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新的归宿,可以减轻养老院和民政部门的负担。

4、有人陪伴度日

对于再婚老人来说,新的伴侣可以为他(她)消除孤独。白天一起做些自己感兴趣而又于社会有益的事。晚上一起听音乐、看电视;夜深人静时互相体贴、抚慰。平时,关照冷暖温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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